这件事情的逻辑大致是这样的:排污量超过一定水平的企业会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会有相应类型的自动监控(在线监控)安装要求;其中对普通行业的水重点排污企业,要求安装COD和氨氮项目,还有pH和流量。简单的梳理一下:
1. 排污口规范化时期
1. 早在1996年环保总局就开始推动排污口规范化,发布《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这个时候自动监测技术还没有大量发展,还主要是设置计量槽等便于开展监测的设置。
2. 1999年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已经提出“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并创造条件建立微机监控网络。”没有条件的要预留安装条件——这已经是二十年以前的事情了,已经开始推动在线监控网络的设置,注意这个时候已经有“重点排污单位”这个概念。
3. 按照2007年排污口规范化的要求(天津),企业废水排放量大于100吨/天或者CODcr排放量大于30公斤/天的,或者环保总局确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应该进行规范化,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这个时候陆陆续续就开始推自动监测了
2. 重点排污单位时期
1. 2008年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基本继承了上述规定,并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环保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2. 2017年年底环保部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对名录的确定进行了新的详细规定,“一种或几种废水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标准”,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的65%。这是目前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标准。
3. 环保部办公厅2017年《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对于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氮磷排放重点行业、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和安装技术要求,确定安装的内容。
4. 生态环境部办公室2018年《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重点排污单位2018年底之前要完成安装及联网。对于已经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按照许可证要求安装,其他单位安装COD、氨氮和流量、pH参数。纳入2018年《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的,肥料制造、农药制造等行业,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企业,要安装总氮、总磷监控。有条件的还可以加装重金属监控。
3. “重点排污单位”与“重点监控企业”
1. 根据部长信箱的解释,对于非重点排污企业,即使安装了自动监控也没有强制要求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 在2017年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出台之前,“重点排污单位”一般叫做“重点监控企业”,国家级也就是俗称的“国控源”,省级的叫“省控源”,一般会跟着环境统计工作一起来做。比如2017环保部《关于做好2017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请以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为基础,删除原名单中永久性关闭企业,并参照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动态更新要求纳入新改扩建工业企业”。
3. 过去“重点监控企业”的标准也有变化,比如2011年《“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提出的,COD排放量大于50吨/年,氨氮排放量大于10吨/年的要列入。
4. 在2017年以前,“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字也有出现过,在两高司法解释里面有一条关于篡改数据的,后面附上了一个解释:“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在这里把两个概念连上了。(本文为摘录,如有问题,联系删除)